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80号之一
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俩塘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段绍洲。
委托代理人:方继红,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
法定代表人:胡征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调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育平
人民陪审员 马秋艳
人民陪审员 方爱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