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80号之二
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俩塘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段绍洲。
委托代理人:方继红,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
法定代表人:胡征东。
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湘1381民初8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案外人肖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36××××3084)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二、查封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二灰坝的粉煤灰,查封期间不准许对外销售。2021年5月6日,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同日作出(2021)湘1381民初8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院已作出准许原告***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裁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肖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36××××3084)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二灰坝粉煤灰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育平
人民陪审员 马秋艳
人民陪审员 方爱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