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390号之三
原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电经济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太坪村。
法定代表人:胡征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所地冷水江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扶竹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建新路14号。
负责人:李平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红光,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冷水江市,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晨慧,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冷水江市,系该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682.52元,减半收取9341.26元,由湖南大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段文彬
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方爱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奉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