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盐池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铭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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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盐池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宁夏铭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呼建宝,男,
1979年
10月
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李艳香,女,
1962年
10月
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杨靖春,男,
1986年
2月
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郭玲燕,女,
1980年
3月
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乔玉成,男,
1981年
12月
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杨军,男,
1978年
5月
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王瑞娟,女,
1980年
3月
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牛钦玉,男,
1978年
5月
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申请人:刘彩霞,女,
1991年
7月
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盐池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铭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呼建宝、李艳香、杨靖春、郭玲燕、乔玉成、杨军、王瑞娟、牛钦玉、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
2017年
8月
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池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
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呼建宝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为
20万元。担保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以相应价值的财产为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盐池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呼建宝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