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卡尔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敬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25民初30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新疆卡尔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力孜肉孜***,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敬磊,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卡尔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敬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1.48元,减半后收取595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施正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郝平元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垂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