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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安康国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02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国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支付了76986.79元,故本案应予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陕09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