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林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2民初3569号
原告: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6号1幢14层3号(遵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林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道延长线333号遵义V谷3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特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林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博思特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博思特公司申请变更、撤回诉讼请求后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思特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