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博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方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392号
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6号1幢1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雄。
被告:贵州方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金阳文化商业步行街B区(B2)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辉。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方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4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