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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民初182号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6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龙楠,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林经济开发区桃花园小区B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