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圆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19)0802民初944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圆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经济开发区桃花园小区b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晓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榆林市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市圆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2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