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京行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茜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敬,执行董事。
上诉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金科公司)、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色榆林公司)、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铝镁设计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9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干底式冷却塔”的结构或特点作具体限定,根据说明书0006和0022段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干底式冷却塔”应理解为底部干燥的冷却塔,即冷却塔内喷淋的水雾到达塔底部(出口)时已经完全蒸发,底部干燥、烟尘降温。该技术特征与证据7'中“喷淋水雾达到塔底前全部蒸发气化、烟气降温”的全蒸发式冷却塔实质上相同。因此,附件7'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干底式冷却塔”的技术特征。由于正大公司对第242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存在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予以认可,故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予以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装置的结合目的在于供给合适粒径的氧化铝粉粒并对其进行计量供料。而附件7'已经公开给料机、下料量由孔板控制的内容,即给出了氧化铝的下料量可计量的启示。基于前述三个装置均是本领域公知的装置,且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亦是公知常识中的功能。因而,在附件7'的基础上,选择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和固体冲板流量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由于附件7'已公开了冷却塔喷水量的大小与来自焙烧炉烟气温度高低有着密切关系、喷水量与烟气温度联锁以及整个系统的逻辑控制由PLC-2/30进行控制,并对冷却塔喷水量进行调控,显示和记录冷却塔进出口温度,可记录多种报警信号等信息,故附件7'给出了用烟气温度调节喷淋水量高低、在冷却塔进出口测量温度的启示。此外,通过在冷却塔进出口设置温度传感器来测量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附件7'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予以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
由于附件7'已经公开氧化铝的下料输送全部采用风动溜槽。而循环氧化铝属于氧化铝的一种,其产生自布袋除尘器中,是部分吸附后的氧化铝,与新鲜氧化铝均送至反应器的进料箱。即附件7'公开了布袋除尘器通过风动溜槽与循环氧化铝系统连接,并且循环氧化铝系统与反应器相连接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4仅限定布袋除尘器灰斗、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反应器上进料箱之间相连接的关系,但并未限定具体的连接方式。因此,附件7'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记载的“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与反应器上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的内容。附件7'中的气体提升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物料提升器,二者均是为了将布袋除尘器中部分吸附后的氧化铝送至吸附后氧化铝贮槽(含氟氧化铝收集仓)。正如前所述,附件7'已经公开氧化铝的下料输送全部采用风动溜槽。因此,附件7'公开了“布袋除尘器灰斗经过风动溜槽与物料提升机香料,物料提升机与含氟氧化铝收集仓连通”的内容。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干底式冷却塔”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故其亦被附件7'所公开。由于正大公司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附件7'存在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予以认可,故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附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予以支持。由于“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装置均是公知装置,而附件7'公开的氧化铝下料由风动溜槽输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氧化铝料仓通过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溜槽与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于附件2'公开了布袋除尘器组成部分包含有反吹风道,附件7'公开了清灰方式采用压差或定时控制的方式以及自动控制脉冲阀动作进行喷吹清灰。可见,附件2'和附件7'给出了利用反吹和压差系统、自动控制阀完成清灰的启示,而反吹风机是常见的反吹装置。而正大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要求4具有优于附件7'的技术效果或者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布袋除尘器上设有反吹风机、自动控制阀、差压清灰系统”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7'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正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正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权利要求1与附件7'相比具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除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区别(1)和区别(2)外,还存在“干底式冷却塔”的区别。“干底式冷却塔”一词并未在其他公开文献中出现,也没有公知的结构形式,应当按照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技术内容来概括,而本专利说明书多处记载了实现干底冷却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这些具体技术手段并没有被附件7'所公开,被诉决定关于附件7'公开了“干底式冷却塔”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区别(2)属于“干底式冷却塔”的具体实现手段,其中,依据进出口的温度通过PLC控制喷淋阀上高压喷嘴水的流量,与附件7'中“喷水量与温度成正比”的控制方法明显不同,本专利根据温度差来控制,附件7'是根据温度来控制,本专利能够真正实现干底冷却的效果,具有显著技术进步。区别(1)中振动过滤筛的设置,避免杂质和结块进入反应器,圆盘给料器保证给料均匀稳定连续,固体冲板流量计可以在持续给料的基础上准确计量,上述技术特征对于整个系统的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对于附件7'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技术进步。区别(1)、(2)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具有创造性。二、权利要求4与附件7'相比,除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区别(1)和区别(2)外,还具有“干底式冷却塔”,“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与反应器上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布袋除尘器灰斗经过风动溜槽与物料提升机相连,物料提升机与含氟氧化铝料收集仓连通”的区别特征,上述特征也没有被附件7'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同样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金科公司、有色榆林公司、铝镁设计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方法及装置”的第200710014666.2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6日,专利权人为正大公司。
针对本专利,金科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有色榆林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铝镁设计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有色榆林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预焙阳极焙烧炉烟气干法净化技术”,《轻金属》李大凤编写,1990年第10期第19、41-45页,复印件,共6页。该份证据公开了布袋除尘器由左右箱体、沸腾漏斗、中间烟道、反吹风道等部分组成。(参见其第44页左栏倒数第二段)
证据7':“青海铝厂阳极碳块焙烧沥青烟气干法净化”,《青海环境》,关义杰、星占雄,1991年12月第1卷第2期第82-87页,复印件,共6页。该份证据公开了“一种阳极碳块焙烧沥青烟气干法净化,其可以净化在铝电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物质沥青、焦油、氟化物及粉尘等,具体公开了(参见其82-87页,图1、2):烟气净化工艺流程为来自焙烧炉的烟气进入冷却塔进行喷水雾化冷却,冷却后的烟气由塔底部排出与由反应器VRI中喷出的氧化铝混合进行吸附反应,吸附反应后的烟气进入脉冲袋式除尘器中气固分离,吸附后的氧化铝一部分循环使用,另一部分经气力提升器输送至吸附后氧化铝贮槽,定期用氧化铝罐车送电解使用,分离后净气通过3台排烟机经由烟囱排入大气,净化用新氧化铝亦用氧化铝罐车输送至新氧化铝罐槽。该系统烟气净化技术主要由烟气冷却、吸附反应、气固分离、烟气和氧化铝输送、自动控制等五部分组成:(1)烟气冷却:本系统采用全蒸发式喷水降温以达到烟气冷却,高温烟气经冷却后温度降至88℃±2℃,同时烟气中气态的沥青焦油大部分冷凝析出成为半固态颗粒;全蒸发式冷却塔的技术关键在于气流的流场,喷嘴的分布,喷水滴的粒径,塔内停留时间及烟气温度控制与喷水量之间的密切联锁等因素;冷却塔内采用高压旋流雾化喷嘴,塔顶共九个喷嘴,喷雾是靠高压水和高压空气来实现的;水雾刚从喷嘴喷出时呈扇形,在塔内强气流胁迫下随气流垂直向下运动,在到达塔底前全部蒸发气化;冷却喷水量的大小与来自焙烧炉烟气温度高低有着密切关系,该系统喷水冷却操作全部由程序控制器控制,喷水量与烟气温度联锁,当温度达到100-105℃时控制系统自动打开风源、水源并开启水泵喷水降温,此时供水阀的开度大小与温度成正比例关系,供水量和塔出口温度相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当入口降温至100℃以下时,系统自动关闭风源、水源,停止喷水降温。(2)吸附反应:本系统所用反应器为VRI(垂直辐射喷射器),该反应器是根据气体流动的多点式锥形运动原理而设计的,新氧化铝和循环氧化铝按设计比例注入沸腾箱,充分混合后进入VRI中,VRI底部的流态化气力沸腾器使氧化铝沸腾,使之从VRI上的多个孔眼中呈一个很均匀的圆截面喷射出去,与上升烟气流均匀混合。(3)气固分离:本系统中净气与反应后氧化铝的气固分离采用的是高压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器安装于总烟道左右两侧,每侧4个,共8个室,每个室有φ114*3050毫米长滤袋400条,每条布袋固定于特制的袋笼上,每20条布袋配一个双膜片脉冲阀,滤袋采用聚酯纤维针刺呢,清灰方式采用压差或定时控制均可在实际运行中设定为压差控制,当袋室压差达到490帕时,系统即自动控制脉冲阀动作进行喷吹清灰。(4)烟气和氧化铝输送:1)烟气输送:烟气输送采用离心式风机负压抽送;2)氧化铝输送:氧化铝的下料输送全部采用宽152毫米的风动溜槽,反应后氧化铝用风力连续输送机(气力提升器)提升输送至18米高的反应后氧化铝贮仓。新鲜氧化铝给料机采用定容变速直流电机驱动,其转子为悬挂式,以免氧化铝的磨损,给料机的下料量自0-6吨/小时无级可调。新氧化铝的下料量根据入口烟气沥青焦油的浓度高低随时可以调整。循环氧化铝的下料量由孔板控制。(5)自动控制:整个系统的逻辑控制是由一台艾伦布莱得雷出品的PLC-2/30可编程序处理器,控制盘对全部电气设备、仪表启动顺序控制,备用设备启动控制,氧化铝给料速度调定,三台主排烟机电机电流调定和冷却塔喷水量的调控都是由布里托斯SLC编程调节仪控制,并配有带CPU的四点记录仪,显示和记录喷水量,系统负压,冷却塔进出口温度,并可记录多种报警信号。”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合议审查后,接受正大公司当庭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宣布口头审理以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用引风机的吸力使烟尘进入干底式冷却塔内降温冷却的过程,降温后进入反应器内用氧化铝粉末作为吸附剂与烟尘充分混合吸附烟尘中有害物质的过程,再进入布袋除尘器内进行气体、混合物固体分离过滤的过程,分离过滤后的气体经过引风机从烟囱排放,分离过滤后的氧化铝循环再次利用,其余含吸附物的氧化铝收集进入收集仓作为电解铝原料备用,降温冷却过程,即烟尘从干底式冷却塔的顶部进入,干底式冷却塔进、出口的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通过PLC控制喷淋阀上高压喷嘴水的流量,在冷却塔底部水全部汽化,降温冷却后烟尘干燥,吸附烟尘中有害物质的过程,新鲜的氧化铝从料仓内输出后,振动过滤筛分离,氧化铝粉末由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进行计量,经过风动溜槽输送到反应器的进料箱口,降温冷却处理的烟尘进入反应器内,氧化铝粉末从圆盘型给料喷嘴均匀快速喷出,烟尘上升和氧化铝粉末充分混合,氧化铝粉末吸附氟、焦油、粉尘有害物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气体、混合物固体分离过滤过程,烟尘经过氧化铝吸附后,含吸附物的氧化铝、烟尘颗粒物进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分离过滤,净化后的烟气直接排放,布袋除尘器灰斗内过滤后的氧化铝循环利用,经过下料器调整下料量,通过风动溜槽输送到反应器,其余含氟的氧化铝经过风动溜槽输送到物料提升机,由鼓风机提供动力输送到含氟氧化铝料收集仓内用于电解铝。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方法,其特征在干底式冷却塔进出口烟道上设有灭火装置,当干底式冷却塔进口温度大于设定温度值或管道内发生着火时,传感器通过PLC自动给出信号启动冷却塔进出口的灭火装置,或者关闭冷却塔进口的阀门,打开除尘器旁通管路的阀门,烟尘从旁通管路进入风机,由烟囱排出。
4.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装置,包括连接焙烧炉的烟尘管道、阀门、干底式冷却塔、反应器、布袋除尘器、引风机、新鲜氧化铝输送系统、含氟氧化铝输送系统、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自动控制系统、鼓风机,其特征在于焙烧炉出口通过烟尘管道与干底式冷却塔顶部相连,烟尘管道上设有温度传感器,干底式冷却塔上设有喷淋阀架,喷淋阀架由PLC控制,干底式冷却塔底部通过管道与反应器相连,反应器上设有氧化铝进料箱,氧化铝料仓通过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溜槽与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反应器的出口与布袋除尘器进口相连,布袋除尘器上设有反吹风机、自动控制阀、差压清灰系统,布袋除尘器出口由烟尘管道与引风机进口相连,引风机出口由烟气管道与烟囱相连,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与反应器上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布袋除尘器灰斗经过风动溜槽与物料提升机相连,物料提升机与含氟氧化铝料收集仓连通。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干底式冷却塔上部的喷淋阀架上的水管设有自动控制阀与水泵相连,阀架设有多个喷嘴,由PLC控制喷嘴的开关和水的流量。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反应器的外壳体呈圆台型与烟道连接,反应器上部的直径比中部的直径大,反应器上设有氧化铝加料口和循环氧化铝加料口,反应器内的锥形喷射器是由上下圆锥体组成的,中部呈圆盘型,上圆锥体的周围均匀分布多个给料孔,下部圆锥体是氧化铝仓连接氧化铝进料箱,下部圆锥体的进料箱下部设有流化元件。”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由于烟气温度控制在80-110“由于烟气温度控制在80-110℃左右,烟尘在冷却塔内的流速很小为3m/s,在干底式冷却塔内从顶部到底部的时间为8s,水珠被高温完全气化后,进入反应器壳体内与氧化铝粉末混合”。
第0022段记载了“水泵提供的喷淋水和压缩空气3.3在高压喷嘴3.5内混合喷出,喷出的水珠成雾状,在冷却塔底部全部气化,降温冷却后烟尘干燥,由于干底式冷却塔内烟尘的温度高,塔内有高度差,到塔出口时已蒸发,达到干底、降温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1)新鲜的氧化铝从料仓内输出后,振动过滤筛分离,氧化铝粉末由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进行计量;(2)干底式冷却塔进、出口的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通过PLC控制喷淋阀上高压喷嘴水的流量。
对于区别(1),附件7'给出了新鲜氧化铝的下料量可计量的启示,而固体冲板流量计是本领域常用的计量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选择其作为新鲜氧化铝的下料计量装置。振动过滤筛是本领域筛选所需粒径的氧化铝粉粒的常规筛选部件,选择振动过滤筛来选择氧化铝的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作的常规选择。圆盘给料器是本领域常规的氧化铝进料装置,选择圆盘给料器作为新鲜氧化铝的进料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综上,为了供给合适粒径的氧化铝粉粒并对其进行计量供料,选择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和固体冲板流量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2),附件7'给出了需要根据烟气温度来调节喷水量的启示,而烟气温度与冷却塔进出口温度有关,附件7'中也公开了需要显示和记录冷却塔进出口温度,通过在冷却塔进出口设置温度传感器来测量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附件7'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正大公司认为:(1)权利要求1与附件7'相比,还存在区别“干底式冷却塔”,附件7'中的不是干底式冷却塔,而是全蒸发式冷却塔,两者有区别,附件7'不是通过进出口温度来控制水量,其供水阀大小与温度呈正比关系;(2)振动过滤筛除了有除杂质的作用,还可以将结块的氧化铝在振动过程中打散,使进入反应器的氧化铝颗粒均匀,固体冲板流量计可以在氧化铝落下时持续计量,与普通计量器有区别。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由于烟气温度控制在80-110℃左右,烟尘在冷却塔内的流速很小为3m/s,在干底式冷却塔内从顶部到底部的时间为8s,水珠被高温完全气化后,进入反应器壳体内与氧化铝粉末混合”。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中的干底式冷却塔与附件7'中的全蒸发冷却塔实质上是一样的,均是冷却塔内喷淋的水雾在到达塔底前完全气化。附件7'中也给出了根据烟气温度来调节喷水量的,而根据进出口的温度来控制水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2)振动过滤筛、固体冲板流量计均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供料部件,选择它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具体参见对于区别(1)的评述),并且其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正大公司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2、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1)氧化铝料仓通过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溜槽与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2)布袋除尘器上设有反吹风机、自动控制阀、差压清灰系统。
对于区别(1),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具体意见同前述意见1对于区别(1)的评述。
对于区别(2),附件2'和附件7'给出了利用反吹和压差系统进行清灰的启示,而反吹风机是常用的反吹装置,因此,在布袋除尘器上设置反吹风机、自动控制阀、差压清灰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附件7'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正大公司认为:权利要求4与附件7'公开的内容相比,还具有区别(3):干底式冷却塔,区别(4):“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与反应器上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区别(5):“布袋除尘器灰斗经过风动溜槽与物料提升机相连,物料提升机与含氟氧化铝料收集仓连通”。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正大公司认为的区别(3),附件7'与本专利中的干底式冷却塔实质上相同,具体参见前述意见1。对于正大公司认为的区别(4)和(5),附件7'公开了氧化铝的下料输送全部采用宽152毫米的风动溜槽,即新鲜氧化铝和含氟氧化铝均采用风动溜槽来输送,区别(4)中只是限定了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利用风动溜槽连接也是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的一种连接方式。因此,正大公司所认为存在的区别(3)-(5)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5、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比文件、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基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1)新鲜的氧化铝从料仓内输出后,振动过滤筛分离,氧化铝粉末由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进行计量;(2)干底式冷却塔进、出口的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通过PLC控制喷淋阀上高压喷嘴水的流量。
对于区别(1),附件7'给出了新鲜氧化铝的下料量可计量的启示,而固体冲板流量计是本领域常用的计量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选择其作为新鲜氧化铝的下料计量装置。振动过滤筛是本领域筛选所需粒径的氧化铝粉粒的常规筛选部件,选择振动过滤筛来选择氧化铝的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作的常规选择。圆盘给料器是本领域常规的氧化铝进料装置,选择圆盘给料器作为新鲜氧化铝的进料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可见,为了供给合适粒径的氧化铝粉粒并对其进行计量供料,选择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和固体冲板流量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正大公司认为区别(1)并非常规技术手段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区别(2),附件7'已给出了需要根据烟气温度来调节喷水量的启示,而烟气温度与冷却塔进出口温度有关,附件7'中也公开了需要显示和记录冷却塔进出口温度,依据进出口的温度来控制水量及通过在冷却塔进出口设置温度传感器来测量温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正大公司认为区别(2)并非常规技术手段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正大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7'相比,还存在“干底式冷却塔”区别特征的主张,本院认为:附件7'中的全蒸发冷却塔与权利要求1中的“干底式冷却塔”均是冷却塔内喷淋的水雾在到达塔底前完全气化,实质相同。因此,附件7'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干底式冷却塔”的技术特征。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仅出现于说明书或附图而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来限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干底式冷却塔”的具体结构作限定,因此,说明书及附图中具体实施方式的结构或特点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正大公司基于这些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而认为存在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上可见,在附件7'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1)氧化铝料仓通过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固体冲板流量计、溜槽与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2)布袋除尘器上设有反吹风机、自动控制阀、差压清灰系统。
对于区别(1),附件7'公开了氧化铝下料由风动溜槽输送,而同上所述,为了供给合适粒径的氧化铝粉粒并对其进行计量供料,选择振动过滤筛、圆盘给料器和固体冲板流量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附件2'公开了布袋除尘器组成部分包含有反吹风道,附件7'公开了清灰方式采用压差或定时控制的方式以及自动控制脉冲阀动作进行喷吹清灰。可见,附件2'和附件7'给出了利用反吹和压差系统、自动控制阀进行清灰的启示,而反吹风机是常用的反吹装置。
关于正大公司认为权利要求4与附件7'相比,还存在“干底式冷却塔”,“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与反应器上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布袋除尘器灰斗经过风动溜槽与物料提升机相连,物料提升机与含氟氧化铝料收集仓连通”区别特征的主张,本院认为:同上所述,附件7'中的全蒸发冷却塔与权利要求4中的“干底式冷却塔”实质相同,附件7'已公开了“干底式冷却塔”的技术特征。同时,附件7'公开氧化铝的下料输送全部采用风动溜槽,即新鲜氧化铝和含氟氧化铝均采用风动溜槽来输送,而循环氧化铝属于氧化铝的一种,其产生自布袋除尘器中,是部分吸附后的氧化铝,与新鲜氧化铝均送至反应器的进料箱,可见,附件7'公开了布袋除尘器通过风动溜槽与循环氧化铝系统连接,并且循环氧化铝系统与反应器相连接的内容。权利要求4仅限定布袋除尘器灰斗、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反应器上进料箱之间相连接的关系,并未限定具体的连接方式,利用风动溜槽连接也是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的一种连接方式。因此,附件7'已公开了权利要求4“布袋除尘器灰斗连接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循环氧化铝输送系统与反应器上氧化铝进料箱接口相连”的技术特征。附件7'中的气体提升器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物料提升器,均是为了将布袋除尘器中部分吸附后的氧化铝送至吸附后氧化铝贮槽(含氟氧化铝收集仓),附件7'公开了氧化铝的下料输送全部采用风动溜槽。因此,附件7'公开了“布袋除尘器灰斗经过风动溜槽与物料提升机香料,物料提升机与含氟氧化铝收集仓连通”的技术特征。正大公司认为附件7'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上可见,在附件7'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大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毛天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