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461号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 法定代表人:**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项目负责人:***。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9日受理后,向原告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超过7日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司法救助,致使本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