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财保79号
申请人:兰州祥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143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兰州祥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祥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143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901元,由申请人兰州祥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