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华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518号
原告:兰州华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迎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华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兰州华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华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华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兰州华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