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农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623民初1444号

原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龚家湾村禄家庄**。

法定代表人周燕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邸富生,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住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01。

委托代理人马国富,男,生于1962年8月20日,汉族,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div>

被告北京中农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腊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农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被告北京中农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祝分公司已承诺按期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原告甘肃北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金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