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222民初147号
原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天山南路11号三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公司)与被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浩泰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泰公司提出中电投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故提出申请撤诉,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6.02元,减半收取计4138.01元,由原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