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

临潭县瑞联丰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1民初714号
原告临潭县瑞联丰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临潭县城关镇上河滩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撒光明,职务:理事长。
被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袁浩,职务:理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5日。
原告临潭县瑞联丰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临潭县瑞联丰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协商一致后,被告已将原告损失合理赔付23000元而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潭县瑞联丰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临潭县瑞联丰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 判 长  齐德忠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付士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