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99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农民,住江苏省沛县朱寨镇王庄36号,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五龙乡石洞沟村15号,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袁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一,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该公司员副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495号219室,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47248元。2、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互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以被告***同意与其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如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