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1548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浩泰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