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3A层0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与天塔道交口西南侧亿豪大厦1-1-2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13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各项钱款、费用共计121242.48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
2.于2023年3月24日、6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已冻结相关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南开区亿豪大厦3-3303、3-3501号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机动车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已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额121242.48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通过电话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方,申请执行方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