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3A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富力滨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陆、柒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力滨海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8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3399.53元,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