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州深源钻井公司

河北省冀州市钻井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8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冀州市钻井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路水利胡同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8110981044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19602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590965434。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冀州市钻井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向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41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