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422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4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秀,广西飞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河东区挂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751221103E。
法定代表人:莫家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祺,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秀,被告藤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裕、陈昌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承包经营藤县金鸡镇龙井一组水田上安装变压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该变压器,停止侵害,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致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等规定,原告对被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藤县供电公司辩称,1.根据藤县法院(2020)桂042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查实,安装变压器是公共利益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符合安全标准。2.(2020)桂0422民初2238号一案中,经过现场勘查,占地范围测量,被告同意按照藤县人民政府藤政规〔2019〕1号文件补偿标准对原告补偿1000元。
被告藤县供电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0日,本院受理***与藤县供电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请求判决藤县供电公司立即迁移拆除安装在***责任田的变压器及相关新的建筑物,恢复农田原状。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桂042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认定“藤县供电公司根据金鸡镇2018年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要求,为解决藤县金鸡镇镇安村龙井小组供电半径大、线径小、电压低等问题,经金鸡镇镇安村民委员会以及龙井村民小组确定线路走向后,经电力部门设计后实施。该线路走向为:由南往北经过金鸡镇镇安村龙井小组的水田,工程于2019年11月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送电。根据线路走向需要在***家庭承包的农田上安装变压器,其中变压器直径2.5米、距离水田高2.5米、距离路边4米,并设定一定距离的安全防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桂04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就其家庭承包的农田被占有使用主张相应补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用地多大的规划、选址属于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职能。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立即迁移拆除安装在其家庭责任田里的变压器和相关新的建筑物的诉讼请求,必然涉及新的电力设施的选址和安置,该问题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藤县供电公司可就涉案电力设施占用土地的补偿问题另行协商,上诉人***亦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被告藤县供电公司安装在藤县××镇××村××组的配电台采用柱上安装式,配电变压器型号为S13-M-200/10-0.4,综合配电箱200KVA,此配电台变压器为10KV龙井分支线路。《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藤政规〔2019〕1号)规定,附件1藤县建设项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水田(含鱼塘)55000元/亩,附件2藤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十四、水稻1500元/亩。
***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权利人财产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被告藤县供电公司在原告***承包的水田上安装的变压器电压为10千伏,变压器直径2.5米,故该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面积为12.5㎡(2.5米×5米=12.5㎡)。原告诉称保护区为20米、被告辩称保护区为4米的意见,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059.47元(55000元/亩÷666.66㎡×12.5㎡+1500元/亩÷666.66㎡×12.5㎡=1059.47元)。原告主张超出该金额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9.4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5.3元,原告***负担1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欧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德钧
书 记 员  黎雄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