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3065号 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河东区挂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75122110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撤诉减半收取3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