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2民初2205号
原告: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何,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士斌,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何,**、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8.4万元(资金占用费按2分计算,从2018年3月23日起算至2019年5月起诉时止);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
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原告与上德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未与**签订合同,**仅仅是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原告并未装修完毕,其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已经支付了50余万元,原告诉称**欠款30万元的一个凭据于合同书无联系,是**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一个积分计算方式,已经构成了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已提起了公诉,即使按照原告诉称的具有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也只是履职行为,既然说是工程尾款,就应该是与被告上德公司的法律关系,与**无关,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1月24日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装饰装修施工地点:金钻广场B1区3楼(部分),施工面积:1997平方米,合同金额1058390元,工程款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2016年11月30日10%105839元,木工进场之日开业付款40%423356元,油漆进场之日尾款(9个月内)5%529195元,开工工期2016年11月26日......”合同签订后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组织进行了施工。2018年3月23日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结账明细,载明“金钻广场**结账明细,尾款315200元,欠款30万元整,**,2018年3月23日。”此后,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催讨欠款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履行后就欠付的工程款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结算明细,明细具有欠付工程款内容,债务应予清偿,对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清偿装修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系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出具结算欠款单,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与经营,装饰装修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故应由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的欠款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书面约定欠款支付期限及约定利息标准,故应从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关于被告认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一个积分计算方式,已经构成了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双方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属实,且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工程装修合同,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00000元,并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被告湖南上德电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小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田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