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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粟勇、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执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锞。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粟勇
被执行人: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粟勇、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粟勇、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无股权,证券公司无财产。被执行人***有车辆号为湘J075**的车一辆、被执行人粟勇有车辆号分别为湘J351**、湘J351**、湘J1SL**的车三辆、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请求协助查封车辆。2019年5月14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有位于武陵区华府天地房屋一处、紫菱路金叶花园房屋一处,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粟勇名下有位于武陵区城西穿紫河芷兰农贸市场房屋数处,暂无法处置。于2019年5月25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分别请求协助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北一村社区、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体育路社区、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粟勇、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被调查人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
2019年5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粟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粟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3719.21元,该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存在客观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702执82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文红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章 帅
代理书记员  谢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临江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