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与鼎城区南城壹号公馆、***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3执保53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粟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鼎城区南城壹号公馆,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负责人:***,该公馆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常德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鼎城区南城壹号公馆、***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703执保531号之一保全裁定书,裁定对鼎城区南城壹号公馆、***的银行存款13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价值的房产。2019年5月28日,本院冻结了***银行存款。现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对***132万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32万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