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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与娄淑群、**、**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03执91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娄淑群、**、**市宏胜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