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金沙万瑞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刚刚,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晟科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永兴街**附**、附41号。
法定代表人:宁光斗,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四川省新津县,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塑钢门窗装饰安装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地址:新津”,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