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8民初2048号
原告: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永兴街116号附40号、附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宏能企业集团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幢1-17-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懋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沈家桥社区文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全,职务不详。
第三人: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中心3幢14楼1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能企业集团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懋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林
人民陪审员 辜婧垚
人民陪审员 钟 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何 煜
书 记 员 陈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