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160。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甘012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皋兰县应急管理局(皋)应急罚[2019]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缴纳罚款1500000元。因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泽三
审判员 魏永政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缪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