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鸿安石材市场综合楼**。
经营者:陈胜兵,系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与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特2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货款60867元,于2019年12月18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0年1月18日给付10000元,余款40867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有一期未履行,则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支付逾期利息10798.52元。因义务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银行、车辆、证券、房产,已查封冻结***名下甘ATK0**长城牌车一辆,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且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卫
审判员 崔振磊
审判员 梁启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