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与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鸿安石材市场综合楼**。
经营者:陈胜兵,系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与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特2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货款60867元,于2019年12月18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0年1月18日给付10000元,余款40867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有一期未履行,则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支付逾期利息10798.52元。因义务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兴达幕墙材料批发商行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含执行费)62490.5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2490.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怀卫
审判员  崔振磊
审判员  梁启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