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513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美景装饰公司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8009元,支付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5575.48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拖欠的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163584.48元;2.本案诉讼***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与美景装饰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签订了《清包工合同书》,约定***承包美景装饰公司“兰州新区职教园区省级统建“三校一区”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外立面装饰工程陶土板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美景装饰公司按照施工月进度情况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80%的人工费,保修金、总结算人工费的5%,从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义务,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但美景装饰公司未按结算单确定的欠款金额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在***的再三催要下,美景装饰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出具了工程款确认单,承诺于2019年2月4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后仍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美景装饰公司辩称,本金、利息有异议。经结算,美景装饰公司尚欠***10万元,不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与美景装饰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签订了《清包工合同书》,约定***承包美景装饰公司兰州新区职教园区省级统建“三校一区”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外立面装饰工程陶土板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美景装饰公司按照施工月进度情况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80%的人工费。保修金、总结算人工费的5%,从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进行人工费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1148475.20元。于2019年1月21日再次进行工程款结算,总确认金额1075603.2元,质保金扣除金额50000元,剩余待支付金额为145603.2元,该工程确认单载明“扣除的质保金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待支付金额将于2019年2月4日前付清,本次确认单为最终结果”。***经美景装饰公司委托授权,于2019年5月17日向***转账支付3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20000元;***经美景装饰公司委托授权,于2021年2月11日向***转账支付5000元,综上美景装饰公司共计已支付55000元。后美景装饰公司并未按照承诺期限履行付款,现双方因应支付工程款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美景装饰公司欠付***工程款145603.2元,扣除的质保金50000元,有双方捺***的《工程款确认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美景公司支付了55000元工程款,剩余90603.2元工程款未支付,应当在2019年2月4日前付清。因此该笔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从2019年2月5日起算至付清为止。质保金50000元美景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此该笔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为止。对2021年7月24日的《欠条》,美景装饰公司主张该欠条即为双方之间所有款项最终结算金额,***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欠条不包含质保金部分,双方对该欠条的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分歧,从美景公司提供的支付款项中来看,仅支付了55000元,无法证明其已将质保金50000元支付的事实,因此对该欠条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向***支付工程款90603.2元,并以年利率3.85%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向***支付质保金50000元,并以年利率3.85%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保全费1338元,由甘肃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大 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