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民初1389号
原告: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华,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为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