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恢1694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96284136C。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伯刚,甘肃金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华,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高新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Q39925。
法定代表人:袁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花,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强,该公司销售人员。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袁雪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恢1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建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