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2执1074号
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36196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254元。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112执1074号案件、(2021)鲁0112民初1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