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96284136C。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高新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Q39925。
法定代表人:袁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内机器设备正在评估、拍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张恩世采取公安临控措施后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