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恢1074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9628413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高新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Q39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02民初439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49175.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00元,申请执行费5138.00元。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旭林东方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恢10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