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航天农场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件标题 (2022)甘0902执4378号 签 发 审稿 审稿 拟 稿 人 定稿 拟稿单位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签发流程 发文字号 发文份数 发文日期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发文审核单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4378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高新东路4号。 被执行人:酒泉市航天农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665407534P,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东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酒泉市港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航天农场其他案由一案中,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902执43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兴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