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7731号
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2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2N41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商务中心区**大道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39604073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夏邑县龙湖城商业街6号楼土地一幅及2号楼、5号楼整体,总价值约60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夏邑县龙湖城商业街6号楼土地一幅及2号楼、5号整体,总价值约60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