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87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彦,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江,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彦,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江,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孟标,系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李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