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4995号之二 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590879488。 法定代表人:李荣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塘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843615。 负责人:***。 被告: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信用代码9162010378402709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