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82执保316号 关于申请人**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4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138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8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以138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17726.91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以138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4个,实际冻结金额1744.65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以138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1914.75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以138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32.61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2021)黔0382民初4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