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1219号
原告:***,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46209370K。
法定代表人:赵辉。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 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汤勇虎
书 记 员 钱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