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8102民初1210号
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市科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299685N。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华升电力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832040996L。
法定代表人:石庆,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华升电力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陂继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孟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