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海区兴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76235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老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743729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518181。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第三方就收购方案目前还在协商之中,一时难以解决,待有结果后再进行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477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