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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902民初2486号
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兴西路33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员工。
被告:林立,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立归还借款8万元。2.要求被告林立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林立系朋友关系。林立在2019年4月以应急周转之需向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短期借款8万元。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转账交付。被告林立在承诺还款日后未归还借款。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发律师函向被告林立催促还款。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往来账回单、律师函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林立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与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立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林立未按照承诺的期限还款的,应当立即按约定归还借款8万元给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创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林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侯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