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4738号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田顺庄北路1号院3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男,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娜,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融众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4号楼1层101-05。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融众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北京青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1018元。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秦运瑞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