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

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948号
原告: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钱珠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D座206-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灵犀。
原告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成谷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潇潇